【摘要】由于具有横跨两个系统的多个制作主体,党政联合发文具有双重属性,并在实践中具有多种表现形态。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实践中,该双重属性给党政联合发文的信息公开带来不小的困境,法院常因此类信息的制作主体包括党组织,因而具有党务信息属性而否定其作为"政府信息"的法律地位。该思路实际上是将双重属性简化为单一属性,最终促成了当前司法裁判中占据主导的形式化审查逻辑与规则,塑造了法院的退避立场。在依法推动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过程中,法院应摒弃仅以主体要素作为识别标准的形式化审查,采用党务和政务标准来细化对职责要素的判断,再用内部性和外部性标准识别豁免规则,重塑此类信息的公开规则体系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铁道运营技术》 2015-06-25
《当代体育科技》 2015-07-07
《阅江学刊》 2015-07-02
《长江师范学院学报》 2015-07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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